衛生署長楊志良提出分期賣房子的養老新點子後,報載金管會主委陳沖有積極回應,經建會主委蔡勳雄卻似有所保留。
其實先進國家早有一種「反向抵押貸款」,甚至在香港、新加坡與對岸大陸有一種叫「倒按揭」制度,都是落實這種概念的商品。上述「反向」或「倒」指的都是與一般貸款觀念「按期還錢給銀行」相反;將房子抵押給銀行,銀行會按期付你錢,而銀行圖的是當事人過世後,取得房屋所有權來處分獲利。
台灣若要實施這個點子,有一些利基與考量,利基是從住宅自有率與價值來看。根據經建會住宅與都市發展處的資料,二○○四年台灣該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點六,遠高已實施「反向抵押貸款」制度之澳洲、美、加、英等先進國家。
再者,根據內政部二○○四年統計,屬於實質資產的房地產,佔一般家庭總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四十以上;但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經濟來源卻以「子女(含媳婿)奉養」最高(百分之五十三點三七),「政府救助或津貼」次之,「自己退休金」(撫卹或保險給付)殿後。可見台灣老人的經濟自主來源偏低,卻多擁有自宅,因此如何將自有的房地產轉化為醫療、消費的來源,並降低政府退休金的負債壓力,是實施該制度的利基。
相對地,最大的考量是「文化背景」的問題,中國人普遍有將不動產留給後代子孫的習慣,因此能接受「以房養老」的家庭,可能偏向無子女、子女收入高的老人。再者,這種商品某種程度是「與死神對賭的遊戲」,銀行當然希望對方早日駕鶴西歸,因此除有「賺死人錢」道德層面的爭議外,也有法律上存在是否會導致「道德風險」的爭議,如蓄意謀殺原買主(「生死保單貼現」亦存在相同問題)。
最後,在金融海嘯後,監理機關與一般人對金融創新商品避之唯恐不及,加上實施「反向抵押貸款」需配套的法律規範不少,要真正上路,上述考量仍須進一步釐清。